Category Archive for: 法律文书写作服务

新闻法

新闻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新闻界包括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切传媒媒介,传达了党,国家和社会组织(包括所谓的“组织”)的声音,也是表达人民意愿的平台该 第二条新闻自由保障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 国家在新闻界为公民创造条件,新闻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新闻界发挥作用。 新闻记者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享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限制或阻碍其活动。 任何人不得在新闻界中滥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违反国家利益,任何集体或个人公民的利益。 新闻界不得以前的审查制度进行公布或广播。 新闻类别 新闻纸是越南新闻界,包括印刷新闻(新闻,杂志,新闻公报,通讯),声音新闻(广播节目),视觉新闻(电视节目,越南各种技术手段有效的视听新闻节目语言,越南和/或外语不同少数民族的方言。 第二章 公民对新闻自由的权利 新闻自由言论 第四条公民在新闻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言论自由权 公民有权利: 1.接触新闻界,了解国内外各方的情报; 2.联系并向新闻办公室和记者提交信息;向新闻媒体发送新闻,文章,照片和其他作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审查,并向法律承担所提交信息内容的责任; 表达对国内和国际事务的意见; 4.提出党的指示性政策和法律的形成和实施情况; 5.就新闻界对党和国家当局,社会团体和这些组织的成员提出意见,批评,提出投诉和指控。 第五条新闻界对新闻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的义务 新闻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打印或播放每个公民的作品和意见;在拒绝的情况下,必须给出解释; 2.通过信件或通过新闻的方式回复或要求负责组织或官员的答复,对公民提交的提案,投诉或指控。 第1章:新闻界定义 第一条:本条例中,“新闻”系指经常性报道,新闻,评论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农业,文化,宗教,文化等特殊情况的常设名称,日期和序列号的出版物,科技,军事,精神事业,体育等 注意:特殊版本只能由定期出版的出版物出版。 第二章:新闻出版社 第2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新闻界的以下组织目标: A.启发舆论,提高他们对第一条所述一个或几个话题的知识水平。 B.推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概述的目标。 C.努力否定制定虚假和分裂的路线,或者通过种族,语言,习俗,地方传统等人的分裂等做法,将不同群体的社区互相对抗。 D)反对帝国文化文化的表现(如奢侈,消散,脱俗,爱奢侈,道德腐败行为的传播等),传播和促进大量的伊斯兰文化和良好的道德原则。 E.维护和加强“东西两政”。 注意:每份出版物至少应执行上述目标之一,而且这一目标绝对不能与上述确认的其他目标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原则相冲突。 第三章:新闻界的权利 第三条新闻界有权在遵守伊斯兰教教义和社区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公布个人和政府官员的意见,建设性意见,建议和解释。 注意:建设性批评应以逻辑和理性为基础,侮辱,羞辱和不利影响无效。 第四条政府或非政府官员不得对新闻界采取强制措施发表文章或散文,或企图谴责和控制新闻界。 第五条新闻界在考虑社会最大利益和遵守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法准予获得和传播国内外提出的满足公众意识的担忧。 第4章:新闻界限 第六条:印刷媒体被允许发布新闻,除非违反本章所述的伊斯兰原则和法规以及公共权利: 1.出版不符合伊斯兰法典的无神论文章或问题,或促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基础的化合物; 2.传播淫秽和宗教禁止的行为,出版违法公开的不良图片和问题; 传播奢侈奢侈; 特别是通过提高种族和种族问题,在社会各界之间造成不和谐; 5.鼓励和煽动个人和团体采取行动,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外的安全,尊严和利益采取行动; 6.披露和出版分类文件,命令和问题,或披露伊斯兰共和国武装部队的秘密,军事图和防御工事,出版伊斯兰咨询大会的闭门审议或司法和调查的私人诉讼司法机关未经法律许可进行; 7.侮辱伊斯兰教及其神圣性,或冒犯革命领袖,承认教会当局(伊斯兰教高级法学家); 8.对国内的官员,机构,组织和个人发表诽谤,侮辱合法尊重的法人或实体,甚至以图片或漫画形式;和 9.以传播这种想法(由行政人员界定这种罪行的范围),以反对伊斯兰教(国内和国外)的偏见的新闻界,各方和团体的剽窃或引用文章为由 注意:剽窃意味着将所有或大部分作品和其他人的言语故意归属于自己,甚至以翻译的形式。 第七条禁止以下活动: A.未经许可证的许可证及其许可证已被取消的出版物出版,或由法庭命令暂时关闭或暂时关闭的出版物。 B.出版一本出版物,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与已发表作品的作品不一致。 C.出版可能以现有出版物的名称,符号或格式错误的出版物,或暂时关闭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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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仪器法

面议仪器法 可转让票据主要由国家法定法规管辖。每个国家通过“统一商业守则”(UCC)第3条作出了一些修改,作为管理可转让票据的公司。 UCC将可转让票据定义为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或命令支付固定金额。草案和说明是两类文书。一份草案是订单付款的工具。一个例子是支票。票据是一种付款方式,承诺付款方式为可转让,票据必须符合第3条规定的要求。交易和票据通常用于商业交易,以资助货物的流动,并确保…不要包括由第4A条(资金转移)或第8条(注册证券)管辖的证券管理的款项,付款单。 衍生产权的规则适用于大多数法律领域,不允许财产所有人转让一件属于他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如果一个工具是可协商的,则是暂停规则。诚信购买者,谁不知道所有权或索赔中的缺陷,将所有权没有任何缺陷或索赔。关于暂停衍生产权规则,第三条规定保护当事人的保证在历史上具有可转让票据。 支票是可转让票据,但涵盖在UCC第4条。另见银行法。担保交易可能包含可转让票据,但主要由UCC第9条涵盖。另见固定交易。如果UCC条款之间存在冲突,则第4条和第9条管辖第3条。 什么是“可谈判工具” 可兑换工具是承诺向指定人员或受让人付款的文件。接收付款人的收款人必须在仪器上指定或指明。支票被视为可转让票据。仪器是一种可转让的,签署的文件,承诺在未来的日期或按需支付一笔款项。 打破“谈判仪器” 可转让票据的更多例子是汇票,期票,汇票和存单。 谈判手段本质上是可转让的,允许持有人以现金或其他选择的形式使用资金。该文件中的资金包括有关承诺的具体金额的符号,并且必须在要求时或在指定的时间全部撤销。可转让票据可以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仪器一旦转移,持有者将获得该仪器的完整合法所有权。 这些文件没有提供发出谈判文书的实体的其他承诺。附加或其他条件或条件可以设定在持有人以收取谈判工具上的金额。 常用谈判仪器 更常见的谈判工具之一是支票。作为草案,由付款人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确切的金额后支付。第二,出纳支票具有相同的功能,但要求在支票发放之前为收款人分配资金或拨出资金 汇票类似于支票,但可能由付款人的金融机构也可能不会发行。通常,在发出汇票前必须从付款人收到现金。收款人收到汇票后,可以按照与发行机构政策相一致的方式兑换现金。 旅行支票的功能差异,因为他们需要两个签名来完成交易。发行时间,付款人必须签署文件提供样本签名。一旦支付协议付款将被发放,必须提供一个支票作为付款条件。这通常用于付款人到外国旅行时,正在寻找一种支付方式,为旅行提供额外的安全防范或旅行 面议是用来描述一个没有牢固确定的好的或安全的价格。它也用于描述一个好的或安全的,如现金,其所有权很容易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可销售,可转让或未注册 打破“谈判” 您经常听到有关特定商品或证券的购买价格使用的可转让期限。要价没有设定在石头上,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大多数证券均可转让;他们可以轻松地从一方旅行到下一个,只要包括所有适当的法律文件。 空白;何时可以填补。 – 如果该文书在任何重大的特定情况下想要,则拥有该文书的人具有表面上的权力,以填写含有的空白。以及由签字人签发的空白纸上的签名,以便将该纸张转换成作为初步权威机构的可转让票据,以此填补任何金额。但是,对于任何此类文书的完成,可以对任何在完成之前成为缔约方的人进行执行,必须按照授权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填写。但是,如果任何此类文书在完成之后在适当时候向持有人进行谈判,对他手中的所有目的都是有效和有效的,并且他可以执行它,就像已经按照授予的授权和合理的时间。

婚姻法

婚姻法 关于婚姻的法律要求和规则可能因国家而异。这可以包括如何获得结婚许可证的细节,以及要求这样做的细节,以及可以结婚谁的大图片问题。在2015年之前,当美国最高法院将同性恋伴侣的婚姻权利延长时,各州可以自由允许和禁止同性婚姻。通过州法制定的其他婚姻问题包括未经父母同意获得结婚许可证的年龄要求,是否有减轻情况的年轻人有例外,以及婚姻财产如何解释 获得婚姻许可证:基础知识 为了结婚,您必须先从当地县办事处办理有效的结婚证。根据国家法律,您可能只有几个月或最多一年在许可证颁发之后结婚。婚姻执照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署并交还职员办公室。当你申请结婚证时,每一方都需要携带适当的照片(通常是国家颁发的驾驶执照),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或离婚令(如适用)。 血液测试 绝大多数国家不再要求配偶亲自接受血液检查,以筛查亲密关系。事实上,唯一的做法(至少是这个目的)的陈述是哥伦比亚特区和蒙大拿州(女性只需要向非裔美国人和西班牙裔申请人提出镰刀细胞检测。 未成年人法 每个州都有婚姻同意的推定年龄,通常18岁,密西西比18岁,内布拉斯加州19个。年龄小于同意年龄的人(有限制)仍然可以结婚,但要求父母同意才能取得结婚证。大多数州的婚姻年龄限制为16岁,尽管马萨诸塞州允许年龄小于14岁的女性12岁的女性与父母同意和同意同意结婚。法庭给予这样一个要求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如存在一个孩子。 宣布和禁止婚姻法 除了年龄限制外,大多数州禁止某些婚姻安排。这些包括近亲属(细节因州而异);有多个配偶(一夫多妻制);以及通过欺诈或胁迫而进入的婚姻。违反本规定执行的婚姻可能会被取消。止赎与离婚有所不同,因为法庭将婚姻无效,就好像从来没有存在过,因为从来没有效果。 婚姻财产法 配偶在结婚过程中几乎所有的财产都被视为婚姻财产。婚姻财产在根据国家法律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分歧。大多数国家使用公平分配制度来确定最佳方案对于双方来说,它们的收入潜力,财务需求,婚姻长短,受抚养子女是否参与其他因素。 几个州继续使用社会财产的法律理论,其中婚姻财产(和婚姻债务)大致分为一半。除了波多黎各,以下国家在划分资产和负债时承认社区财产:亚利桑那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得克萨斯州,华盛顿州 结婚是生活中的一大步,而且是一个非常个人的决定,但往往人们可能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知道采取什么行动。毕竟,当你结婚的时候,你正在承担照顾你的配偶和任何你们可能在一起的孩子的责任,这也是你配偶的义务。婚姻行为也可以改变你和你的配偶持有财产的方式,以及如果你们有任何离婚或如果离婚,你的财产将如何被处置 这些领导人和决定中的许多都是由你所居住国家的法律决定的(可能与你结婚的州不同)。事实上,根据你的家庭状况,一个国家的性别法律可以决定你想要的地方国家之间的区别之一是他们是否颁布了社区财产法,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一个是独立的财产状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你的婚姻资产。 许多国家也允许配偶在其法律义务方面达成私人协议。这些可能包括婚前协议甚至结婚时的场合。国家可能对这些类型的容忍的正常合同要求施加额外的要求,例如在签署之前需要审查期限。然而,如果有效,这些协议可以超越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 在结婚之前,了解适用于你的婚姻的法律是有帮助的。毕竟,这可以帮助您避免出现惊喜或重大争议,并可以确保您通过婚姻通知。下面你会更容易找到所有50个州和DC的婚姻法律链接。 在我们的法律教义和概念发展的英国普通法传统中,婚姻是一个由男女自愿的私人协议成为丈夫和妻子的合同。婚姻被认为是家庭单位的基础,维护维护道德文明。传统上,丈夫有义务提供一个安全的房屋,支付食物和衣物等必需品,并住在家里。这对夫妇被关在家里,住在家里,与丈夫发生性关系,养育了这对夫妇的孩子。今天,婚姻是法律合同的基本观念仍然存在,但由于社会变化,法律义务不尽相同。 婚姻主要受到各州的监管。最高法院认为,通过规定谁被允许结婚以及如何解除婚姻,允许各州临床遵守该机构。进入婚姻改变双方的法律地位,赋予国家和妻子新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国家没有的一项权力是在没有有效理由的情况下禁止结婚。例如,禁止种族间婚姻是违宪的,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 大多数国家一次将人们限制在一个居住的丈夫或妻子身上,不会与生活配偶签发结婚许可证。一旦个人结婚,该人必须在死亡,离婚或休假之前从关系中合法释放,才能再婚。个人的其他限制包括年龄和密切的关系。一些但不是所有州规定的限制是:血液检查的要求,良好的精神能力和异性。

海事法

海事法 什么是“海事法” 海事法是一系列法律,公约和条约,涉及国际私营业务或涉及船舶,船舶或犯罪活动的开放式水域的其他交易。国家与国际水域之间的国家法律被视为国际公法,被称为“海洋法”。海事法也被称为“海事法”。 打破“海事法” 在大多数国家,海事法由单独的守则管辖,是与国家法律分开的政策。联合国通过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发布了许多公约,这些公约可以由签署条约概述的国家的海军和海岸警卫队执行。海事法管辖许多与船舶和货物有关的安全因素,船东,海员和乘客之间的民事事项以及海盗行为。 此外,海事法规定了船舶和船舶合同的登记和执照程序,海运保险以及货物和乘客的运输。 海事组织公约 海事组织成立于1958年,负责确保现有的国际海事公约保持最新,并在需要时制定新的公约。今天,海运商贸各方面都有很多气氛条约。 海事组织认定其中的三项是其主要惯例。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海员培训,认证和守守标准国际公约” 定期修订公约,以跟上新的业务实践和技术。在其网站上,海事组织拥有现有公约的完整清单,修订本和修改说明。 强制 海事组织171个成员国的政府负责执行IMO国籍船只公约。海事组织公约的本地执行规定,对自己的船只进行管理,并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罚。在某些情况下,船舶必须在船上携带证明,表明已经检查并符合要求的标准。 船籍国籍 船舶的国籍由其注册国家确定。大多数船只在其所有者所在国家/地区的国家注册处登记。然而,经常出于税收筹划的原因或利用更宽松的地方规则,有些业主会在允许外国船舶登记的国家登记船舶。这些注册表被称为“便利标志”。巴拿马和百慕达的两个便利标志的常见例子。 海事法通常被称为海事法,是规范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商业和航行的基本法律部门。它涵盖广泛的事项,如制定国家和国际立法的人身伤害和救助的危害;海盗行为;权利和性关系;等等。 海事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就是国际间通过海运进行贸易。因此,扩大这一范围的法律面临越来越大的影响,因为任何国家都不会对海洋施加管辖权。面对争议,各国之间的共识也变得至关重要 随着时间的推移,海洋法的原则得到发展和完善。但必须指出的是,现行的一般海事法已经发展成为国家,它是在一个国家的主持和法律下运作的,因为它的国家根据其国际海事法,对其一般性国际条例的修改和资格,认为必要和适用于其特别需要。 除上述之外,海事法规定执行合同和组合的组织,这些组织在缔约方手中根据协议未能履行或履行某些形式的损失。这样的契约条款必须与一般平均原则区别开来,考虑到船长对货物,设备或资金作出的自愿牺牲,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减轻进一步的损失或损坏。在相关企业中分享的其他方共享。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例外通常也是存在的,这可以减轻任何一方在任何之前或之后经常出现任何不可预测的情绪,如战争,罢工或“上帝的行为”。 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行动(只要国家承认和执行这种立法的法律)明确规定“逮捕”船只是法律纪律的下一个个体。由于南非是一个管辖权,而且通过“金管法”规定法案,1983年第105号作为许多船舶被捕的战场,下一篇2篇文章将强调基本原则在南非被捕。 请注意,上述条款并不是为了表示南非所有与海事法有关的全面或全面的概述,为本出版物的目的而进行了简化。因此,在根据informationNP采取任何交易之前,请读者寻求法律援助。海事法是一个复杂而迷人的专门法律领域。它汇集了许多法律(例如合同,侵权,保释,代理)以及各种国际公约试图协调贸易国家之间的法律安排,减少冲突。海运,国际贸易,海运保险,海运货物运输,船舶销售,采购和金融,海洋环境法,争议解决和海洋公共国际的主题。海事法学院是南安普敦法学院的组成部分,也是提供和使用其专门图书馆支持您的论文的国际领先海事法。海事法律硕士是具有挑战性和声望的品质,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希望与航运部门合作和参与的雄心勃勃的律师。少数海员,船舶和游艇大师和航运总汇每年丰富学生队伍达到实践经验和不同的观点。该课程的国际特色与形成真实全球社区讲师的不同来源相一致,反映了航运的主要特点。

法律史

法律史 法律史是一个纪律,它检查与法律各方面有关的过去的事件。包括法律,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中的运作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影响的分析。美国的法律史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副主题,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成长。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的法律史仅限于着名律师和法官的传记,以及对具体实体法领域的技术分析。一般来说,这是一个事后的想法。政治史学家提到重要的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件,但是对刑法,奴隶制法,或国家和联邦法院系统的发展等主题的分析很少。 美国法律史的研究始于James Willard Hurst的工作。 1950年,赫斯特出版的美国法律成长:法律制定者,其中剔除了数学类型的历史来源,以塑造美国法律史。赫斯特超越了法官和法院的工作,找到法律公约,立法机关,政府机构和政策机构的材料。在他的许多其他作品中,赫斯特探索法律与经济与法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1836 – 1915年(1964年)威斯康星州木材工业的法律史。 (由政府机构创建的法律)私有化(由公共法院执行的法律解决人们的争端)。谁在1960年代的研究和写作的法律史学家强调这些类型的法律之一。劳伦斯·弗里德曼强调了在1973年首次出版的“美国法史”中的私法的工作。在这本书中,弗里德曼的评论在许多话题中,合同,实物和侵权。 保罗·墨菲专注于公法,撰写了一系列关于美国宪法与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和文化压力的文章和条文。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美国公民自由的起源(1979年),墨菲与美国战争经验和对第一修正案公民自由的兴趣之间的关系。 六十年代社会历史发展的法律史也受益匪浅。越战期间历史学家的性别,种族和分类问题。诸如凯米特·霍尔等历史学家建立在这些问题上,将法律史与社会文化历史交织在一起,解释法律是反应机制,应对公共问题,积极机制,通过规则和结构塑造行为。大厅的TheMagic镜:美国历史法(1989年)是第二个将社会和法律史研究二十年综合整理为美国法律,公共和私人的主要工作。 法律史学家必须以几种不同的方式来研究法律在美国历史上的作用。赫斯特和其他许多历史学家将法律看作是促进政治和经济共同的手段。他们认为,法律是一个中立的政党,利益冲突有利于实现自己的目的。 其他更激进的历史学家将法律视为长期统治经济阶层统治地位的正式手段。他们的观点强调法律不是中立规则的表达,而是权力和政治的生物。因此,那些没有权力的人,包括妇女,种族少数民族和贫穷的人,都受到法律的伤害。 法律历史分析的共识和冲突模式揭示了他们关于法治的事实。所有其他法律规则所依据的这一规则自17世纪以来一直是西方文化的基本原则。它假定所有人都是政党,性别,公正的权威,无论经济地位,性别,种族,家庭联系或政治关系如何。法律史学家产生奖学金,涉及所有人是否接受正义的问题。 法律史的领域继续发展,历史学家们在法律的每一个方面进行夜间探索。历史不再仅仅是最高法院的决定或国会立法。历史学家研究了国家法院的内在作用,十九世纪的边界法,奴隶制,刑法,反对同性恋的法律偏见等等。 核心法律和历史教授包括Daniel Hulsebosch,William Nelson和65岁的John Phillip Reid。尼尔森率先研究美国早期的县法院记录,作为法律和社会历史的来源。在纽约殖民地的美国和法律史上,这是一个合法的历史。尼尔森和里德联合举办法律和宪法史研讨会。雷德的研究领域包括英美自由的历史和北美皮草贸易的法律史。 Hulsebosch专攻帝国法律史。他的奖学金范围从近现代英国到19世纪的美国。在他的工作中,他探讨了移民,领土扩张和法律与教义发展之间的关系。他教授美国法律史,并与David Golove教授法律史研讨会,David Golove是其中一位对历史有强烈和持久兴趣的其他教授,特别是在宪法传统中,Barry Friedman,Helen Hershkoff,Roderick Hills Jr.,Deborah Malamud理查德·皮尔德斯(Richard Pildes)利用历史观点,深化学生对法律演变的认识。 本章讨论了什么是法律史的历史。它首先从外部法律史和内部法律史之间画出或多或少的共同点。然后,它依赖自己的法律来处理内部法律史。他们的来源主要是由法律程序起草的 – 在英国,即法院的记录,法律报告和法律论文 – 其执业人员经常是没有受过训练的律师,或至少是纪律学者是法律。面对内部法律史不能毫无疑问,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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