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新闻界包括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切传媒媒介,传达了党,国家和社会组织(包括所谓的“组织”)的声音,也是表达人民意愿的平台该 第二条新闻自由保障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 国家在新闻界为公民创造条件,新闻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新闻界发挥作用。 新闻记者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享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限制或阻碍其活动。 任何人不得在新闻界中滥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违反国家利益,任何集体或个人公民的利益。 新闻界不得以前的审查制度进行公布或广播。 新闻类别 新闻纸是越南新闻界,包括印刷新闻(新闻,杂志,新闻公报,通讯),声音新闻(广播节目),视觉新闻(电视节目,越南各种技术手段有效的视听新闻节目语言,越南和/或外语不同少数民族的方言。 第二章 公民对新闻自由的权利 新闻自由言论 第四条公民在新闻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言论自由权 公民有权利: 1.接触新闻界,了解国内外各方的情报; 2.联系并向新闻办公室和记者提交信息;向新闻媒体发送新闻,文章,照片和其他作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审查,并向法律承担所提交信息内容的责任; 表达对国内和国际事务的意见; 4.提出党的指示性政策和法律的形成和实施情况; 5.就新闻界对党和国家当局,社会团体和这些组织的成员提出意见,批评,提出投诉和指控。 第五条新闻界对新闻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的义务 新闻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打印或播放每个公民的作品和意见;在拒绝的情况下,必须给出解释; 2.通过信件或通过新闻的方式回复或要求负责组织或官员的答复,对公民提交的提案,投诉或指控。 第1章:新闻界定义 第一条:本条例中,“新闻”系指经常性报道,新闻,评论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农业,文化,宗教,文化等特殊情况的常设名称,日期和序列号的出版物,科技,军事,精神事业,体育等 注意:特殊版本只能由定期出版的出版物出版。 第二章:新闻出版社 第2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新闻界的以下组织目标: A.启发舆论,提高他们对第一条所述一个或几个话题的知识水平。 B.推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概述的目标。 C.努力否定制定虚假和分裂的路线,或者通过种族,语言,习俗,地方传统等人的分裂等做法,将不同群体的社区互相对抗。 D)反对帝国文化文化的表现(如奢侈,消散,脱俗,爱奢侈,道德腐败行为的传播等),传播和促进大量的伊斯兰文化和良好的道德原则。 E.维护和加强“东西两政”。 注意:每份出版物至少应执行上述目标之一,而且这一目标绝对不能与上述确认的其他目标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原则相冲突。 第三章:新闻界的权利 第三条新闻界有权在遵守伊斯兰教教义和社区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公布个人和政府官员的意见,建设性意见,建议和解释。 注意:建设性批评应以逻辑和理性为基础,侮辱,羞辱和不利影响无效。 第四条政府或非政府官员不得对新闻界采取强制措施发表文章或散文,或企图谴责和控制新闻界。 第五条新闻界在考虑社会最大利益和遵守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法准予获得和传播国内外提出的满足公众意识的担忧。 第4章:新闻界限 第六条:印刷媒体被允许发布新闻,除非违反本章所述的伊斯兰原则和法规以及公共权利: 1.出版不符合伊斯兰法典的无神论文章或问题,或促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基础的化合物; 2.传播淫秽和宗教禁止的行为,出版违法公开的不良图片和问题; 传播奢侈奢侈; 特别是通过提高种族和种族问题,在社会各界之间造成不和谐; 5.鼓励和煽动个人和团体采取行动,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外的安全,尊严和利益采取行动; 6.披露和出版分类文件,命令和问题,或披露伊斯兰共和国武装部队的秘密,军事图和防御工事,出版伊斯兰咨询大会的闭门审议或司法和调查的私人诉讼司法机关未经法律许可进行; 7.侮辱伊斯兰教及其神圣性,或冒犯革命领袖,承认教会当局(伊斯兰教高级法学家); 8.对国内的官员,机构,组织和个人发表诽谤,侮辱合法尊重的法人或实体,甚至以图片或漫画形式;和 9.以传播这种想法(由行政人员界定这种罪行的范围),以反对伊斯兰教(国内和国外)的偏见的新闻界,各方和团体的剽窃或引用文章为由 注意:剽窃意味着将所有或大部分作品和其他人的言语故意归属于自己,甚至以翻译的形式。 第七条禁止以下活动: A.未经许可证的许可证及其许可证已被取消的出版物出版,或由法庭命令暂时关闭或暂时关闭的出版物。 B.出版一本出版物,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与已发表作品的作品不一致。 C.出版可能以现有出版物的名称,符号或格式错误的出版物,或暂时关闭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