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商标法 在某些情况下,商标保护可以延伸到单词,符号和短语之外,以包括产品的其他方面,如其颜色或包装。例如,Owens-Corning玻璃纤维绝缘的粉红色或Coca -Ctaina的独特形状可作为可见性功能。这些功能通常可以在术语“商业外观”下进行调整,如果消费者将该特征与特定制造商相关联,则可以被保护,而不是一般的。然而,如果他们赋予任何功能或竞争优势,这些功能将不受保护。因此,例如,制造商不能锁定使用特定的独特的瓶子形状,如果这种形状赋予某种功能优势(例如容易堆叠或更容易抓握)。 Qualitex Co. v。Jacobson Products Co.,Inc.,115 S.Ct。 1300(1995)。 商标使消费者更容易快速识别给定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可以在可口可乐商标上寻找可口可乐,而不是阅读可口可乐的精美印刷品。消费者可以寻找其他不利的标志,例如摇滚或独特的条纹图案,而不是要求制作某一运动鞋的店员。通过使商品更容易识别,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避免可口可乐在未来的购买另一个品牌。商标法通过经济地使用质量来延续这些目标。 2.什么来源的法律 商标受州和联邦法律管辖。原来国家普通法是商标的主要保护来源。然而,在十九世纪末期,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一个联邦商标法。从那时起,联邦商标法一直在扩大,占有共同的公法的基础。主要的联邦法规是Lanham法案,该法案于1946年颁布,最近于1996年修订。15 USC 1051等。今天,主要和大体上最广泛的商标保护来源,经过国家共同法律诉讼仍然可用。本摘要中的大部分讨论集中在联邦法律上。 为了充当商标,必须确定哪些先决条件? 为了作为商标,商标必须是独特的 – 也就是说,它必须能够识别特定商品的来源。在确定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时,根据商标与相关产品之间的关系,法院集团将其标记为四类:(1)任意或奇幻,(2)暗示性,(3)描述性或(4)通用。由于每个商标中的商标在其独特性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提供特定商标的法律保护的要求和程度取决于哪个类别 任意或奇特的标记是与底层产品无逻辑关系的标记。例如,“埃克森”,“柯达”和“苹果”与其潜在产品(分别为汽油或计算机)没有任何自然的关系,与优秀产品的例子是一样的,而且被赋予了很高的程度的保护。 […]